消費爭議及紀律調處委員會


新北市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消費爭議及紀律調處委員會簡則

 
第一條 本委員會依據本會章程第28條設置。

             定名為「新北市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消費爭議及紀律調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其存廢或改組悉由本會理事會視其需要決定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受理會員公司與消費者間因不動產交易所衍生之申訴、協助、調查、協調不動產

                  糾紛之案件。

              2. 勸導會員公司、會員代表及所屬員工,遵守公會規章、不動產經紀業倫理規範。

              3. 維持會員風紀,處理紛爭及對違紀情事進行調處。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另設執行委員2至 4人

            由全體委員互選產生,設委員數人由會員代表自由參加。

 

第五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執行委員、委員均為無給職;其任期均為三年,與當屆理監事同。

 

第六條 本委員會得推薦專家學者,報請公會經理事會核可後聘為顧問列席會議,以備諮詢。

 

第七條 本會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但每年不得少於二次,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之。

 

第八條 本委員會推行工作或決議事項,均應以本會名義辦理或行文。

 

第九條 本委員會推行工作所需經費得報請理事會統籌辦理,不得另立預算。

 

第十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亦同。

 

 

 

※ 本簡則經第六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條文。

※ 經呈報新北政府社會局核備,承106年9月15日北社團字第1061792134號函存備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