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法規委員會簡則
第一條 本委員會依據本會章程第28條設置。
定名為「新北市不動產代銷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其存廢或改組悉由本會理事會視其需要決定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受理本會理事會對相關法規事項之備詢;審訂本會及各委員會內部組織管理規章,
以及審查各委員會提報理事會之法規議案,並得提供適當意見,附案提報理事會。
2.蒐集、研究並彙整各會員公司關於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暨相關法規之內容建議形成共識,
適時向相關主管機關反應,以維護保障業者權益。
3.派員參加有關單位研討、制訂或修正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暨相關法規之會議。
4.協助會員公司瞭解現行相關法規之內容。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另設執行委員2至 4人
由全體委員互選產生,設委員數人由會員代表自由參加。
第五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執行委員、委員均為無給職;其任期均為三年,與當屆理監事同。
第六條 本委員會得推薦專家學者,報請公會經理事會核可後聘為顧問列席會議,以備諮詢。
第七條 本會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但每年不得少於二次,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之。
第八條 本委員會推行工作或決議事項,均應以本會名義辦理或行文。
第九條 本委員會推行工作所需經費得報請理事會統籌辦理,不得另立預算。
第十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亦同。
※ 本簡則經第六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條文。
※ 經呈報新北政府社會局核備,承106年9月15日北社團字第1061792134號函存備查考。